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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属于住宅;2)疏散宽度、安全出口、消火栓等均按住宅设置;3) 疏散距离从二层房间最远点至一层安全口不应超过22米;4 ) 一、二层为一家,可设一部户内楼梯,梯宽1.1m;5). 一层店铺面积不超过200㎡,可设一个安全出口,门宽不小于1.4米;6). 与住宅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解读:网点是相对于商店而言得来的。商住楼为公建。把商店分隔为一个一个小网点后,一个网点与一套住宅的火灾风险相当,整个建筑的风险降低了,可按住宅对待。
问题 1、网点能不能超出投影范围?或超出投影范围部分还算不算网点?如算,超出部分有无限制?
2、单独的联排式小商铺或在办公楼下部的小商铺可否比照网点设计?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2.0.12)
货架高度大于7m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2.0.8)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3,且不大于1/2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2.0.9)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1/2者。
解读:地下的本质特征是没有外窗。从而导致,排烟不畅,疏散难、扑救难。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2.0.15)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2.0.16)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
解读:明火地点、散发火花地点会成为导致火灾、爆炸的点火源。
n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2.0.1)
n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词条“隔热”由行业大百科提供)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1 防火隔墙 fire partition wall
建筑内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区域且耐火极限不低于规定要求的不燃性墙体。
2.1.12 防火墙 fire wall
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墙体。
2.1.13 避难层(间) refuge floor(room)
建筑内用于人员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本质要求是安全,不能受到烟火侵害)
2.1.14 安全出口 safety exit (2.0.17)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和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解读:室内安全区域包括避难层、间,避难走道,防火墙分隔的相邻防火分区。室外安全区域包括室外地面、符合疏散要求,且可直接到达室外地面的上人屋面,以及符合本规范6.6.4要求的天桥、连廊等。
2.1.15 封闭楼梯间 enclosed staircase (2.0.18)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1.16 防烟楼梯间 smoke-proof staircase (2.0.19)
在楼梯间入口处设置防烟的前室、开敞式阳台或凹廊(统称前室)等设施,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防火门,以防止火灾的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敞开楼梯间:三面为墙一面与走道围合而成的楼梯间)
2.1.17 避难走道 exit passageway
采取防烟措施且两侧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
2.1.18 闪点 flash point (2.0.5)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可燃性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2.1.19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2.0.6)
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
2.1.20 沸溢性油品 boil-over oil
含水并在燃烧时可产生热波作用的油品。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2.0.21)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2.0.20)
n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2.0.23)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2.1.21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2.0.21)
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注: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2.1.22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2.0.20)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1.23 充实水柱 full water spout (2.0.23)
从水枪喷嘴起至射流90%的水柱水量穿过直径380mm圆孔处的一段射流长度。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1.1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划分,可分为甲、乙、丙、丁、戊类,并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可按实际情况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
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条文说明3.1.2 P116
2 一般情况下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参见表2。
最大允许量既包含总量,也包含单位体积的量
3.1.5 丁、戊类储存物品的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与构建的耐火极限
3.2.1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表3.2.1 不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3.3.5)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6)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3.3.4)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2)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等标准的规定。(3.3.13)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和甲类库房、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3.16)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3.3.17)
3.2.9 甲、乙类厂房和 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3.2.2)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3.2.3)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3.2.8第二款)
除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下列建筑屋构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结构,其中能受到甲、乙、丙类液体或可燃气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采取外包覆不燃材料或其他防火保护措施 :
1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单层丙类厂房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
2 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多层丙类厂房的屋顶承重构件。
3 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的梁、柱和屋顶承重构件。(3.2.4)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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