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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了4.3.7、4.3.8 液氨、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防火间距。
三、重点修改条文解读
2014版共42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165条,约占总条文的39% 。新增条文69条、修改128条、删除114条。新增第7章“灭火救援设施”、第8章“消防设施的设置和第11章“木结构建筑”和附录A、B。删除原建规第6、8、9三章。
1 总 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n本条是本规范制定目的的规定。根本目的是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直接目的是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减少建筑火灾危害。
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员和财产安全是本规范作出建筑设计防火的每一项具体规定的出发点和归宿。
⑴ 建筑设计首先应预防建筑火灾发生,即防火。应尽可能消除着火、爆炸的各种条件。如:采用不燃材料;在易燃、易爆场所采用防爆电气设备和不发火地面等。
⑵其次 应减少建筑火灾危害,即防灾,减灾。建筑设计要针对万一发生火灾的情况,作好应急的各项安排和准备,包括灭火的准备、堵火的准备、避火的准备、耐火的准备。力争起火不成灾或减少灾害的规模或损失,至少不成大灾。
灭火--既要作好早发现,早扑灭的准备。还要作好灭大火的准备。
堵火--即限制火灾蔓延。既要对重要的、特殊的房间或场所
划分防火单元,又要对所有建筑物划分防火分区,还要在建构筑物间设置防火间距。
避火---即逃生,疏散和避难。既要作好疏散的准备,并保证疏散避难设施的安全(防火、防烟、防塌),还要为早疏散,早逃生,早避难作好准备(设火灾报警、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耐火---耐火是建筑设计防火的底线。要加强建筑结构构件(词条“结构构件”由行业大百科提供)的耐火稳定性,使其不因火烧而失效,尤其是不能发生整体倒塌。从而为疏散和灭火救援人员提供保护,为灾后修复利用创造条件。
本规范为建筑设计与其火灾危险性或火灾风险相适应的的火灾防控体系提供了依据。
本规范为建筑设计与其火灾危险性或火灾风险相适应的的火灾防控体系提供了依据。
“纵深防御”或“多重保护”的火灾防控体系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解读: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了本规范与专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之间的关系。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4 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解读:同一性质(如民用建筑),不同功能合建,如住宅与商店,幼儿园与办公,影剧院与商店合建时,应分隔,以防止火灾蔓延。
此类建筑的平面布置、防火分区、安全疏散、消防设施设计,可按照本规范对不同功能建筑的防火要求确定。
本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室外消防用水量等的设计,应按整体建筑考虑。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6 建筑高度大于250m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它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解读:之所以划分高低,是因为高度不同火灾风险不同。分是必要的。但分的完全合理是很难的。我们应透过分的本质,不断完善分的标准。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A.0.1 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2 建筑屋面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3 同一座建筑有多种形式的屋面时,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4 对于台阶式地坪,当位于不同高程地坪上的同一建筑之间有防火墙分隔,各自有符合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贯通式或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可分别计算各自的建筑高度。否则,应按其中建筑高度最大者确定;
5 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面面积不大于1/4者,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6 对于住宅建筑,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1.5m的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1.2 裙房annex (高2.0.1)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附属建筑。
解读:相连;不超过24米;附属(含投影范围外)。
与主体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分区、疏散楼梯间形式可按多层要求。否则,按高层要求。
2.1.3 重要公共建筑important public bui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建2.0.13)
解读:按火灾发生后,可能造成的损失大小分为,重要与非重要。
《高规》中的高级旅馆,高级住宅,重要的办公楼、科研楼、档案楼删除。
2.1.4商业服务网点commercialfacilities (2.0.21)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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