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幕墙网】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的经验证明,经济的增长越来越依赖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可以说,民营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但是,随着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断提升,原有的税收优惠针对性不强、内容散乱、优惠形式单一以及支持力度小的缺陷,使得现有政策已不能满足民营企业迅速发展和扩散的要求。因此,我国现行税制在促进民营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办法,应有以下几种新思路:
一、完善增值税,通盘考虑解决民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问题
1、修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不能申请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向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如果要销售货物,也只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规定。大部分民营中小企业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只能是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使得与民营中小型企业打交道的企业感到吃亏,不愿与民营中小企业发生业务往来。这严重影响了民营中小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对民营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更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壮大。因此,建议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企业不分大小,只要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资料齐备,有
固定经营场所,对所有符合要求的民营中小型企业都应享受一般纳税人的待遇。
2、实现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生产型增值税的弊端在于不利于我国民营企业新增投资,不利于加入WTO的民营中小企业降低出口成本,参与国际竞争。因此,应尽快转型。同时建议适当降低对民营中小企业增值税的征收率,可修改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固定征收率为浮动征收率,在3%~4%的范围内调整。
二、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继续对民营中小企业实行低税率的优惠
1、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由于我国外资企业实际税负非常低,仅相当于内资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的1/3—1/4,因此,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并轨趋势势在必行。建议以外商投资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为基点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合并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规范统一所得税税基,使内资、外资及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统一的税前扣除标准,规范税基。这将进一步从源头上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注入更多的公平竞争的因素。
2、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目前,世界各国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均比我国低得多。如美国实行15%、18%、25%和33%的四级超额累进税率,日本为30%,德国为25%,最高税率大多低于我国,加上西方国家的税前扣除项目又较多,实际税负大大低于我国。因此,在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应考虑适当降低税率,可由33%降到25%左右。
三、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
1、给予高新区外的民营
高新技术企业与区内企业同等税收优惠。目前实行的国家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是以其是否经国务院批准的,或是否在高新区内为标准决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企业,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减按15%征收。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产品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建议取消按地域给予优惠的作法,改为按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产业为标准实行上述优惠政策,对处于区域外的民营企业应一视同仁。
2、给予民营企业R&D费用的列支。我国现行的税法规定,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应纳税额。亏损企业发生的R&D费用只能据实列支,赢利企业的R&D费用增长达10%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至少有两点不足:首先,享受R&D费用列支优惠的企业范围太窄,仅限于国有、集体以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中R&D费用增长达10%的赢利企业,这对民营企业来说是一种政策上的歧视;其次,50%的超额扣除要受到应纳税所得额的限制,这对相当~部分利润水平仍然很低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来说,优惠的力度自然大打折扣。因此,可取消有关政策中对民营企业造成歧视的限制,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R&D费用,就可按150%的享受税前扣除优惠,不足抵扣的部分还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
3、给予民营企业推行加速折旧。较之常用的“直线法”,加速折旧可让企业获得递延纳税的好处,相当于给了企业一笔无息贷款。从我国现行对加速折旧的规定来看,措施的范围和力度都十分有限,主要针对进行中间试验的
设备以及船舶、飞机、汽车等大型
机械制造企业的设备,缺乏对设备更新快的民营企业的优惠。因此,建议借鉴外国的做法,一方面,明确规定民营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新设备、新工具等,可实行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另一方面,可考虑对民营企业中技术先进的环保设备、进口软件的购置以及风险资本的投资实行“期初扣除”的折旧方式,允许在投资当年就扣除50%一100%。
四、实行统一平等的出口退税政策
近年来,国家几次提高出口退税率,平均退税已由1997年的8.3%提高到15%左右。在执行退税指标分配管理办法中,民营企业常常由于出口退税不及时、不到位,形成较大的资金缺口,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出口。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决定对所有的生产型企业自产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的出口退税政策。民营企业已经不再是国民经济的配角,而是和国有企业一样构成了经济发展的两翼,在出口退税政策方面要进一步消除对民营企业的歧视,一视同仁,使民营企业享受完整的进出口经营权。
五、结合税费改革,进一步清理对民营企业的不合理收费
我国民营企业税(费)赋负担沉重。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显示,目前私营企业主和主要的投资人认为,现实中不利于私营企业发展的最大的社会问题首先是“三乱”(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经济政策中排位第二的即是
税收政策问题。民营企业的税(费)赋环境问题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一些税收政策对民营企业投资扩张存在不利的影响。如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民营企业除了和国有企业一样缴纳33%的所得税外,还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办法》将私营企业排除在外。再如所得税减免政策,对外资企业是从“获利年度”起,对民营企业则是从开办期起,而企业在开办初期往往没有利润或获利甚微,优惠政策的效用大大降低了。是不合理收费问题严重。收费项目“杂”且“多”。大部分民营企业要应付30多个部
门。上交50种税费(其中大部分是各种收费),一些问题更加严重的地方收费种类多达70余种,其中相当一部分属于不合理收费。另外,收费不规范,随意性大,表现为收费标准不统一,程序不规范。税外收费过多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国家财税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也与政府职能的转变有着密切关系。作为财税制度进一步深化改革之前的过度措施,可以借鉴我国一些地区采用的“一次费”的做法,即取消形形色色的不合理收费项目,代之以政府规范的一次性征收规费。这样,自身承受能力与谈判能力地位较弱的民营企业可以借助政府的“一次费”,来抗拒政府各部门各个方面向企业的乱收费。清理税外收费、取消“三乱”收费,对民营企业实际上也起到与减税等价的效应。
六、建立以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为主要内容的民营企业税收服务体系
随着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其地位越来越显重要,在税收管理工作上要纠正在服务上的“重公轻私”倾向,转变观念,应做到一视同仁。要转变以往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些直接干预的作法,突出服务与扶持,在民营企业管理咨询、信息服务、市场开拓和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适当的优惠。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减少民营企业申报纳税的时间,纳税程序给予简化和规范化,进一步降低纳税成本,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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