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2015年汤森路透中国税务与贸易主题峰会上获悉,建筑业营改增方案有望在明年一季度发布,明年三季度生效,改征增值税后的税率或为11%。
11%的建筑业增值税税率,不但不能减轻企业负担,还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利空来袭,建筑企业如何应对?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会长汪士和是这么说的: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我们预计,“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此前,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预测和粗略估算,大家一致认为,如果按照11%的税率进行征收,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引起一些大型企业的管理者的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然而,也有相当多的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关
门破产。
为引起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关注,并呼吁基层建筑业管理部门给予足够重视,本文提出要做好“四大准备”。
从两方面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据说,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财税部门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税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是迟早的事。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原先寄希望于在税率确定上“讨价还价”以减轻建筑业负税的幻想破灭。110号文件还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两项规定意味着,行业微利现状在持续,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建筑业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首先,要认识到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作为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税制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从企业角度来讲,要积极行动,配合整个行业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实”。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业推迟试点的契机,“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税负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建筑企业管理者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按照“营改增”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企业必须及早准备,把“营改增”看做是倒逼自己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认真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的准备
既然文件下发了,税率也确定了,按道理企业只有执行的份,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不容忽视、也不应忽视,我们行业有责任在试点之前再研究、再反映、再争取。
住建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2011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将要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实施此项税收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重大部署的有为之举,以便更好地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了解企业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11%之间的消息之后,知道这项政策调整非同小可,电话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才与现行3%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意见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有一房建总承包特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的百元产值比例做了测算,分析结果见表1。
综合上述分析得出:100元的产值,按增值税11%计算,应交销项税为9.91元,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3.98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百元产值应缴税3元。“营改增”后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3.98元-3元=0.98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32.7%。
当然,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可能会以偏概全,所以才需要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面”上的调研和测算,抓住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推后的有利时机,为有关部门提出符合建筑业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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