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包括居民建筑和
公共建筑在内的所有
民用建筑工程,建筑工程节能不符合规范不能通过验收。这是9月4日辽宁省沈阳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一审的《沈阳市民用
建筑节能条例(草案)》中对民用建筑节能做出明确规定。
《条例》中规定,建筑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民用建筑的节能性进行查验。以后建房,节能将作为施工审查的必审内容。如果建筑节能标准未达到要求,则不允许验收。从图纸的设计、审查,
建筑材料的选取,建设施工过程、监理到最后的验收,每个环节都要与节能
挂钩。
《条例》规定,建筑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和商品房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将建筑的屋面
隔热保温、墙体
隔热保温、外
门窗性能、暖通、电气节能和其他节能措施以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民用建筑节能信息进行公示。
沈阳所有的新建建筑必须安装或预留出温控阀的位置,如不按上述规定做,建筑工程竣工时将不予验收。温控阀安装在暖气上,就像开关一样可以自由调节温度。如果室内温度高可以降低,反之可以升高,这样就避免了能源浪费。
《条例》规定,建筑工程
采暖供热系统应当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物应当安设分栋或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市内温度调控装置和
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
如施工单位在建筑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在使用节能材料时弄虚作假或偷工减料等违规行为,将会受到重罚。
《条例》规定,如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节能设计和质量标准的
墙体材料、
保温材料、
门窗、
采暖空调系统和照明
设备,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每项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而如果建筑单位不按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和规范委托设计、施工单位的,将由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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