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住建局发布《关于限制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开工建设新项目的通知》,明确:
适用范围: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 1年以上的,适用本规定。
限制内容
1、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禁止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在全市范围内取得政府供应的新建项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申请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业务。
2、行政审批服务部门: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理立项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核准等3项业务。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不予受理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办理施工图纸审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3项业务。
申请流程
1、提出申请。施工单位填报《限制拖欠工程款 1 年以上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新项目申请表》,携带合同原件、工程款支付明细、工程款催缴通知书或法院判决书到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限制申请。
2、调查认定。住建部门收到限制申请后,应对拖欠工程款事实进行调查,并召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协商调解。经调查, 认定建设单位确实存在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事实且协商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向建设单位下达《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事实认定书》。
3、异议处理。建设单位存在异议的,可在收到认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辩,并提供证明材料。住建部门在收到申辩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给予书面答复。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时间提报有效申辩意见或相关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存在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事实。
4、实施限制。各区市住建部门将实施限制建设单位(含实际控制人)信息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限制。
文件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