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幕墙顾问行业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建筑幕墙顾问行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英文全称:National Building Curtain Wall Consultant Industry Alliance(英文简称:CWCIA)。
第二条 联盟性质:全国建筑幕墙顾问行业联盟是由国内、外从建筑门窗幕墙设计、咨询顾问、施工监理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性跨行业组织,其成员主要是来自于建筑门窗(词条“门窗”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幕墙及相关上下游产业链,从事幕墙设计咨询、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且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联盟着力打造建筑门窗(词条“窗”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幕墙、房地产、建筑设计院、科研院所、工程监理等全产业链合作模式。
第三条 联盟宗旨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监管,激发行业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维护广大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原则,提高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建筑幕墙顾问行业的整体专业素养和服务能力,维护社会道德风尚,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四条 经联盟理事会商议决定,将本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8号1楼105室。
第二章 联盟任务
第五条 联盟核心任务
(一)引导本联盟成员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与安全,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积极营造良性竞争与和谐发展的环境。
(二)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房地产及建筑门窗幕墙行业发展的实际与要求,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社会活动;积极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行业科研活动与生产实践;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行业工作规划,为政府有关行业工作决策提供建议;负责拟定房地产与幕墙顾问行业协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总结和推广利于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和科学技术;组织和支持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搜集分析行业有关数据和信息,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开展行业技术咨询、人才培养等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房地产及建筑门窗幕墙行业从业人员素质,进一步推动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构建房地产商与建筑幕墙顾问行业之间的相互沟通学习、交流互助平台,将上游房地产企业的技术要点、市场需求,详实准确的传导到从事幕墙顾问、咨询服务的相关企业手中。从而促进上、下游产业链共同打造可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四)组织联盟成员围绕促进建筑幕墙顾问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序开展工作。在有关建筑幕墙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引领广大会员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提升建筑幕墙行业的整体水平。
(五)打造行业品牌,宣传建筑幕墙顾问行业的优秀企业文化,提升行业和行业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创建资源整合、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的服务平台。
第三章 联盟成员
第六条 本联盟成员由单位联盟成员和个人联盟成员组成。
(一)单位联盟成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筑门窗幕墙咨询和建筑设计的企业或与建筑门窗幕墙设计咨询业务相关的单位,不受地域、国别限制。
(二)个人联盟成员:从事房地产技术管理工作,以及建筑门窗幕墙行业设计与咨询工作,并具有丰富工作经验和专业造诣的个人。
第七条 加入本联盟的成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单位联盟成员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2)热心支持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机构或组织;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联盟成员条件:关心和支持本联盟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第八条 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变更
当联盟成员单位名称发生改变时,应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一个月以内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通知,并附上以下材料:
(一)更名公告函,并加盖更名前后单位公章;
(二)新的单位资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三)行政管理部门的变更登记情况表的复印件并加盖更名后的单位公章。
第九条对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联盟利益、声誉、不遵守本联盟章程或不履行义务的联盟成员,视情节轻重,本联盟有权取消其联盟成员资格。
第四章联盟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联盟设立理事会、专家组、秘书处。专家组为联盟理事会咨询服务机构;秘书处为联盟理事会和专家组常设办事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的组成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核心成员企业的主要领导或其指定代表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9名、常务理事20名、理事若干,并任命秘书长1名,主持联盟日常工作。联盟理事会换届,由上届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换届领导小组,筹备换届工作。换届领导小组负责提名联盟理事长、副理事长建议名单、联盟机构的设立和调整、组建专家组等事宜,送交理事会鼓掌通过。
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在任职期间若有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自行辞去职务,由理事会重新选举产生。
联盟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二)理事会的职责
(1)维持联盟稳定运行,制定和修改联盟协议;
(2)批准和取消联盟成员资格;
(3)选举、任命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专家组组长、秘书处秘书长及各项目组组长;
(4)听取和审议专家组、秘书处、项目工作组工作报告;
(5)根据专家组的建议,决定联盟发展方向与重点工作任务;
(6)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内部管理条例;
(7)决定联盟组织的变更和终止;
(8)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9)讨论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三)理事长职责
(1)代表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2)召集并主持联盟会员大会;
(3)决定联盟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副理事长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协助理事长工作。
(五)理事会议事规则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理事长建议,秘书长负责召集,必要时可增加、提前或延迟。会议内容由秘书长招集副理事长研究,并广泛征集广大联盟成员意见后筹备会议内容。
理事会的召开,必须有2/3以上理事会成员代表到会,该次会议方为有效会议。理事会的决议,除本章程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应由理事会2/3以上(含本数)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 专家组
根据行业需要和广大联盟成员愿望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由联盟成员单位根据联盟专家组候选人相关条例选举产生,专家组成员来自房地产、门窗幕墙从事设计咨询的知名的教授、工程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政策研究专家和学者组成。联盟成员单位及个人可申请成为专家候选人。
(二)专家组主要职责
(1)参加制定联盟发展规划与重点项目计划;
(2)对项目进行论证、监督、评审,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制定项目计划;
(3)向项目负责人提出制定与该项目有关的技术战略方针;
(4)审查项目技术方案的建议和安排,检查和评定项目及各课题执行情况;
(5)可定期与不定期召开会议,向理事会提出建议。
(三)专家从事技术活动规定
(1)专家有义务参加由顾问联盟统一组织或派遣的相关幕墙设计咨询活动,按国家相关规定领取个人报酬并合法纳税。
(2)专家组成员可以持有专家证书从事相关技术活动,行动主体属于个人行为,不属于联盟派遣。专家以非联盟组织参加的各类学术性活动,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照章纳税。
第十二条 秘书处
(一)秘书处组成
秘书处是联盟的办事机构,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联盟设秘书长、副秘书长职位,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和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
(二)秘书处职责
联盟秘书处在秘书长的带领下完成以下各项工作:
(1)执行联盟理事会决议,负责组织、管理、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2)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和召开,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报告”,负责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3)受理联盟成员加入、退出和投诉等。
第五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三条 本联盟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十四条 本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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