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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原文:
关于印发《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建筑装饰协会、解放军装饰协会,各有关单位:
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组织,集全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单位的资深专家,几经讨论修改,制定了《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全国建筑幕墙设计收费中贯彻施行。在试行期间,请将有关问题及时反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
附件: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收费办法(试行)
一、为规范建筑门窗、建筑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设计市场,维护投资方(业主)和设计单位的双方合法权益,推动设计单位的“设计终身负责制”,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价费字)375号“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办法的通知”中有关规定,参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办法》(2002年修订本)的计价比率,结合全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行业现状,制定本收费办法。
二、本收费办法适用范围:具有建筑幕墙专项设计甲级、乙级资质或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专项设计一级、二级资质的建筑幕墙设计公司、建筑幕墙工程企业、建筑幕墙设计咨询公司。建筑设计院及工程预算、造价评估等相关企业和单位亦可参考。
三、本收费办法适用于建筑门窗、建筑幕墙、采光顶与金属屋面设计。
四、本收费办法以甲级幕墙工程设计单位和具有建筑幕墙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一级建筑幕墙设计公司为收费基准,乙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单位和具有建筑设计施工一体化专项设计二级的建筑幕墙设计公司可按本“办法”乘以0.9系数收取费用。
五、本收费办法作为全国建筑幕墙工程设计的行业试行办法,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单位可根据工程的难易程度在试行办法的范围内上下浮动。
六、执行本收费办法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所提供的设计服务内容,应符合相关设计文件和现行标准要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可包括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
七、计费基准
工程设计收费的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不包括前期创意设计、钢结构设计及其它非幕墙设计单位的专业设计;不包括技术咨询、施工图预算、工程监理和现场设计代表工作。
(一)投资方(业主)对幕墙工程已经有明确投资金额的,按工程设计的复杂难易程度按投资金额的3~8%的比例额度收取设计费用。
工程总造价较大(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收费,但最低收费率应不低于3%收取费用。
(二)投资方(业主)对幕墙工程投资金额不明确的,设计收费按工程的面积计取,每平方米按30~80元收取设计费用。其上、下的浮动调整额度,可根据设计项目的复杂程度而定,原则上不超过收费办法的上、下限。面积是按照幕墙工程的展开面积,以国家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方式确定。
(三)工程设计收费的服务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具体设计收费比率按表一执行:
表一:建筑幕墙设计收费比率
类别 |
初步设计 |
方案深化设计 |
施工图设计 |
总设计收费比例 |
A |
20 |
30% |
50% |
100% |
B |
20% |
30% |
60% |
110% |
C |
20% |
40% |
50% |
110% |
D |
20% |
40% |
60% |
120% |
E |
0 |
50% |
50% |
100% |
F |
0 |
50% |
60% |
110% |
G |
0 |
0 |
100% |
100% |
注:A类: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
B类:初步设计和方案深化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为另一设计单位。
C类:初步设计为一设计单位,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另一设计单位。
D类: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分别为不同的设计单位。
E类:不做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为同一设计单位。
F类:不做初步设计,方案深化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别为不同设计单位。
G类:不做初步设计和方案深化设计,施工图设计为一设计单位。 |
(四)由于委托方(业主)的原因,更换设计单位,应按实际完成的设计工作量支付已完成部份的设计费用。由于委托方(业主)的原因,发生设计内容变更,委托方(业主)应根据变更内容的工程量大小给予设计单位适当设计费补偿。
八、对于带有光伏、光热的工程设计及需要三维建模的工程设计,其收费办法由幕墙设计单位根据市场行情与投资方(业主)另行商定。
九、工程设计中采用设计人自有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其专利和专有技术收费由投资方(业主)与设计人另行协商确定。
十、凡投资方(业主)要求二套方案及以上的,第二套方案按上述的方案设计收费标准的30~50%计取收费。
十一、用于招投标的设计服务内容在招投标终结后,应按方案设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大小,给予没有中标的有效投标设计单位进行补偿,补偿标准可参照本设计阶段取费标准。
十二、各建筑幕墙工程设计单位,应遵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建设办设)[1995]19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自觉执行“本收费办法”,严禁进行不正当压价竞争。
十三、本收费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发布。
十四、本收费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五、本收费办法由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幕墙工程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