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向国家纳税,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义务。对于企业自身来说,让企业不交税或少交税是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一种政策优惠,体现了国家对企业的扶持和关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开启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结构性调整;“营改增”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国内建筑业中增值税还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上游企业大多数是小微企业,其开具专用发票的能力很小,且现阶段我国税制建设还不是很完善,这就为建筑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企业应抓住时机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一、新的增值税制度与现行营业税制度之间的差异
通过分析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就施工企业来说,得出营业税与增值税两种税制之间的差异,如上表。
由表中可见,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主要区别在于税率及应交税款的计算方式上,虽然发票开具、进项税票的认证、征管特点有所不同,但企业只要认真执行相关规定,是不会影响应纳税额的。在理论上,只要建筑企业能够获得足够多的进项抵扣,那么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是则可低于营业税。
二、销项:应税收入
建筑业改征增值税后,据现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其计税基础(销售额)的认定:为业主单位(甲方)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等等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简而言之:建筑施工企业向业主单位(甲方)除收取的销项税额外所收取的一切收入,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工程结算收入计算应纳税额。
针对建筑业分包施工的特点,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仍应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应税销售额,而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结算收入,应由分包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当期抵扣。
三、进项:成本费用
“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将使建筑行业所有环节都缴纳增值税,环环相扣,层层抵扣,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全都实现价税分离,但目前施工企业中增值税还没有形成一条完整的价值链,所以,项目支出的成本费用中,关键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避免重复交税。
(一)人工成本
由于我国建筑企业多为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往往占成本总额较大比重,这其中不仅包括本企业自身发生的人工费,还包含相当比重的劳务分包成本,由于现阶段劳务公司没有被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建筑劳务公司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近些年来,人工成本的不断上涨无形中加大了企业的用工成本,且在现阶段确定无法抵扣进项税。
(二)材料成本
建筑项目耗用的材料是最主要的成本。材料的取得:一是建筑施工企业采购,这部分只要选择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没有问题的。但由于材料取得渠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地方性政策及环境决定了部分采购材料无法取得能够抵扣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为地材、或为了价格低廉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作为企业材料采购部门,要做出一个基本的判断、选择:A、为了价格低廉而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 B、 为了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付出较高的价格及其他附加代价。A、B两项比较,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大于A、B两项的差额,企业应该想方设法选择B项采购材料。二是业主单位(甲方)供料,或调拨材料给项目使用,在项目结算(或预付)工程款中扣减。这种情况对施工企业是大不利的,因这部分材料价值结算时要计销项税,但没有可用于抵扣的进项税。解决之道:与业主单位(甲方)签订中标(词条“中标”由行业大百科提供)合同时,应根据增值税法的要求完善相关条款。对甲方供料或设备(或由甲方联系采购和控制的供料或设备),明确应以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与供货方签订购销合同,由建安施工企业支付货款,发票开给建筑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也要求对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为了防止出现取得不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实现进项抵扣税,经办人应主动将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的资料提供给供应商,并要求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资料包括:公司名称、国税登记号、公司地址及电话、公司开户银行及账号、公司一般纳税人资格证,等等。
(三)机械使用费
施工企业购置有大量的机械、工器具、仪表等设备,这些设备的多少是企业规模与实力象征之一。施工企业实施营改增后,这些已有设备按规定计提折旧费进入成本,已无可用作进项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项目成本上升,税负增加。若是企业新购进固定资产,其增值税可作为进项税抵扣,有利于加快施工企业设备的更新和技术进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需要配置更多的机械、工器具、仪表等设备,一是企业新购,二是通过租赁,如果是通过租赁获取,则在签订租赁合同时要明确要求租赁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项目措施费
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必须付出的成本费用,诸如项目水电费、通信费、车辆费(包括:路桥费、燃油费、停车费、临租费等)、资产维修费、差旅费用、宿舍费用、办公用品等等。这些项目措施费用,涉及的内容多、面广,取得存在多样性和复杂性,且目前我国计征增值税制度还没有十分完善,所发生的费用都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十分困难的,当中某些费用,只要加强管理,采用适当的方法,是可以选择到合适的一般纳税人作为合作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车辆燃油费,可通过集中开油卡充值;如水、电、通讯费等,可争取由供方直接向建安施工企业结算;等等都可要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筹划应对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施工企业消耗的各种成本,如果没有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
企业要做到未雨绸缪,从源头谋划,加强对企业相关员工的税务知识(特别是增值税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对增值税的认知。
企业在签订项目中标合同、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等合同过程中,要考虑增值税政策因素,明确涉税内容条款,完善合同约定,明确付款程序。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成本消耗,要想方设法合法地取得相关的、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企业才有合法票据来抵扣。
加强企业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业务交易方用作进项税额抵扣,如果发票管理不严格,业务交易方可能会在抵扣税金上做手脚,严重的甚至会触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在进行业务交易时所取得增值税发票,要注意对其进行仔细的检查,检查其专用发票、开票时间及印章等各项要素的真实性,确保合法性、有效性。对发票认证期限和抵扣期限进行检查,避免逾期无法抵扣而产生的税额风险。
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税务知识培训,使他们成为精通相关增值税法规者,因为他们是企业整个增值税价值链最后的计算者和把关者。
总之,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要提高纳税筹划能力,实现利润最大,关键因素是人的因素,只有企业相关人员重视税法,精通税法,才能充分地利用税法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税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1]11号 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9]113号《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