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8 北区居住建筑物外窗平均传热系数和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2.3.9 南区居住建筑物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限值应符合下表要求。
2.3.10 居住建筑的东、西向外窗必须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8。
2.3.11 居住建筑南、北向外窗应采取建筑外遮阳措施,建筑外遮阳系数SD不应大于0.9。当采用水平、垂直或综合建筑外遮阳构造时,外遮阳构造的挑出长度不应小于表中规定。
2.3.12 外窗(包含阳台门)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0%或外窗面积的45%。
2.3.13 居住建筑应能自然通风,每户至少应有一个居住房间通风开口和通风路径的设计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2.3.14 居住建筑外窗气密性能等级不应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规定,其值是
2.4北京DB11/891-2012《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北京市率先在“十二五”期间建筑节能指标从65%提高至75%,从201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标准要求门窗平均传热系数限值,外窗及敞开式阳台门(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能,气密性能等级不低于GB/T 7106-2008《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的规定7级,其值要求如下:
2.5DB29-1-2013 《天津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限值应符合下表规定:
外窗的遮阳系数(SCC)不应小于0.55,且最小不应小于0.45。
建筑门窗的气密性等级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7级;分户门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4级。
2.6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苏建函科〔2013〕4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民用建筑外窗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从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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