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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南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  作者:*  日期:201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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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次修正内容

  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据初步测算,全国工薪所得纳税人占全部工薪收入群体的比例由28%降为7.7%,全国大约有近6000万人将免于纳税。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2800元调减为1300元/月,使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继续保持4800元/月的总减除费用标准不变。

  2、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结构

  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一档税率由5%降为3%,适当扩大了3%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同时,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了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3、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及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

  维持5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以内扩大为15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0元以上扩大为100000元以上。

  4.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期限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由次月7日延长到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

  5.税法施行的时间要求

  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个税计算的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规定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1)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地税发〔2008〕28号)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具体减征幅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残疾人伤残等级证书具体确定。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

  ■《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759号)

  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从2012年1月1日起免收发票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发票工本费对象为小型和微型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申请自印发票的纳税人。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免收发票工本费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

  在未明确归口统一认定部门前,暂由主管税务机关按年度进行认定。纳税人申请认定,需如实填写《小型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备案登记表》(免收期限为认定之日的当年度,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并一次性完整提供以下必备资料供审核:1、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2、上一年度的《损益表》3、上一年度1-12月的员工工资名册和社保缴款证明

  (二)审核认定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填写的《备案登记表》后,由税管员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对资产、收入、员工人数等认定要素严格审核后,在《备案登记表》上签注实地核查意见,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认定资料提交税务所所长审核认定。

  税务所所长经审核后在《备案登记表》上签注认定意见。认定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由税管员在征管系统特殊指标设置“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免收发票工本费”指标,并在纳税人的《发票领购薄》内页上加盖“免收发票工本费( 年度) 年 月 日”字样的印章,

  五、其他税种优惠政策

  ■《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

  一、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的缴费记录;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最低工资标准的支付凭证;

  (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

  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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