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标准们、修订及服务的信息化程度低,不能适应社会各方面需求
a)的立顶、起草、征求意见、审查等各个工作环节,基本上尚停留于纸质文件形式;
b)标准的批准、发布、修改、出版、发行等管理信息系统不健全 ,信息传递速度慢,网络不够畅通,数据更新周期长;
c)标准贯彻执行情况况和标准需要修订的信息不能及时全面反馈:
d)标准的电子版本还未能全面推行。
3.3 标准化人才欠缺和制修订标准经费不足
幕墙标准化工作领城所需的专门人才在教育和培训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原有标准化工作人员知识
老化,年龄偏大且外语水平普遍偏低;尤其是其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并能够参加和担当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人才紧缺。
从经费投人机制来看,美国、日本和欧洲都有
固定的模式。政府投入、会员会费、资助费和标准发行及服务收人等每年都有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我国幕墙标准编制经费中政府投人较少资助费一般都由各标委会收取作为活动经费,而标准发行费用也基本上没有用于标准的再生产。因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形成稳定的经费投入机制和顶决算制度主要靠有限的标准补助费支撑。很难支持标稚技术的试验验证。当遇到采用国际标准制定国家标准情况时,必要的国内适用性分析和科学试验验证都无法进行,只能进行文字的翻译.凭借专家的经验判断标准的适用性。这种情况造成了两方的问题,一是技术标准本身反映我国自主技术的含量低,二是有些采用国际标准的技术标准不适应我国的产业发展状。
3.4 标龄过长
标准标龄过长、老化现象严重。《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标龄7年、《建筑幕墙》标龄10年以上、《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标龄6年。与国际上平均2~3年标准制定周期5年标龄有不小差距。
3.5 企业在标准化中的主体作用尚未确立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标准的最终“用户”。在标准化活动中,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是未来标准化体制确立的基石。企业主休性对内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积极开展本企业的标准化活动,在采纳和吸收国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技术水平加以完善和修正。二是积极参加本行业的技术交流活动和标准制修订工作,努力在企业利益和行业利益之间取得一致性,进而推动企业的技术进步行业竞争能力的全面提升。但是我国大多数幕墙、门窗企业是被动地搜集国内外标准资料,很少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草案的积极性也不够,能够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企业就更少。很多企业错误地认为:“制定标准是上级主管部门的事,企业只要执行标准就够了。”企业在标准化中主体作用的意识差。
3.6 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体系脱节
科技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而技术标准是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桥梁和纽带。科技成果迫切需要形成技术标准的内容,但是,幕墙技术创新体系与标准化体系之间不协调,机制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标准化与科技创新体系缺乏协调机制。从科技项目立项开始到成果鉴定、验收与标准化是互不相关的,致使很多技术成果中需要形成标准的内容未能进人标准化程序。标准的制定缺乏有效的科学试验和适用性分析。
3.7 重采标参标、轻自主制定
幕墙标准化工作中:还存在重采标参标、轻自主制定;重政府主导、轻市场需求;重标准制定、轻产业推广;重标准文本,轻知识产权等问题,幕墙标准制定比较重视“采标率”和“参标率”。标准是知识产权的最集中的体现,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我国标准,或者直接采用国际标准,这相当于强制实施国外标准,可能会导致我国幕墙产业界掉人国外的专利陷阱。以后试图跳出陷阱,都要付出巨大的转移成本。
4 幕墙行业的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
4.1行业发展不平衡
东西部之间,企业之间,产品之间都存在着明显差距;市场秩序和市场行为不够规范,压价竞争,无序竞争,部分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治。
4.2 研发的创新能力不足
大部分企业研制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仍然比较低,企业科技进步机制仍很脆弱。产品开发和产品质量不够稳定,技术储备较少,后劲不足。我国幕墙是设计、施工“两头强”,研发较弱。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建筑设计的不断创新,幕墙工程规模将越来越大,工程难度也将越夹核大,对幕墙企业相应的工程业绩、科技含量、合同质量以及主材配件的品质等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注意到,多年来沈阳远大、北京江河、广东金刚、深圳金粤、三鑫、武汉凌云等一批幕墙企业,均十分重视企业研发,有的企业年均投资数百万元,聘请了年富力强的高端科研人员,这是值得充分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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