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部分 一般规定
5.1 建筑玻璃采光顶所选用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及质量证明书。
5.2 建筑玻璃采光顶选用材料的
力学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寒冷及严寒地区的采光顶应满足寒冷地区防脆断的要求。
5.3 采光顶安全及
耐久性符合设计要求。
5.4 当采用玻璃结构支承时,玻璃梁应采用
钢化夹层玻璃,且不应承担侧向附加荷载。玻璃梁应对温度
变形,
地震作用和结构变形有较好的适应能力。
5.5 采光顶应采取合理的
排水措施。
5.6采光顶防
结露(霜)应符合设计要求。
5.7采光顶
防火及排烟要求应符合GB50016和GB50045的有关规定。
5.8采光顶的
防雷要求应符合GB50057和JGJ/T 16的有关规定。采光顶的防雷装置应与
主体结构的防雷体系有可靠的连接。
5.9 采光顶有防冰雹要求时,应符合设计要求。
5.10采光顶的设计应符合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第六部分 材料
6.1 玻璃
6.1.1 玻璃采光顶的玻璃宜采用:
夹层玻璃、
夹层中空玻璃。玻璃原片可根据设计要求选用,且单片玻璃厚度不宜小于6mm,夹层玻璃的玻璃原片不宜小于5mm。
条文说明:采光顶玻璃应采用
安全玻璃,安全玻璃包括
钢化玻璃和夹层玻璃以及由其组成而成的玻璃。然而,建议采用夹层玻璃。因为,一旦钢化玻璃发生破碎,其小颗粒的高空坠落对人及物体也会造成一定的伤害。因此 ,采光顶用钢化玻璃仅限于玻璃面板的最高点距离地面不超过5米的情况。
6.1.2采光顶所采用钢化玻璃应满足GB15763.2的要求,
半钢化玻璃应满足GB17841的要求,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均质处理。
6.1.3采光顶所采用夹层玻璃除应满足GB9962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夹层玻璃宜为干法加工合成,夹层玻璃的两片玻璃厚度相差不宜大于3mm;
b) 夹层玻璃的胶片宜采用
聚乙烯醇缩丁醛(
PVB)胶片;
PVB胶片的厚度应不小于0.76mm。
c) 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缘应进行
密封处理。
说明:采光顶所用的夹层玻璃宜由半钢化玻璃构成。若采用钢化玻璃,当两片钢化玻璃同时发生破碎时,夹层玻璃失去其应有的钢度,可能导致整体
脱落。尤其当采用框支撑结构时。
6.1.6 全玻璃采光顶玻璃加工后的允许偏差满足表1的要求。
6.2 钢材
6.2.1 采光顶支承结构所选用的
碳素结构钢和低
合金结构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按照设计要求做
防腐处理。
6.2.2
不锈钢材宜采用
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
6.2.3 钢索压管接头应采用经
固溶处理的奥氏体不锈钢。
6.2.4
耐候钢应符合GB/T 4171及GB/T 4172的规定。
6.3
铝材
6.3.1 所采用的铝
合金型材应符合GB5237中的高精级或超高精级的有关规定。
6.3.2 铝合金型材的
表面处理,应符合GB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的膜厚、级别、种类应符合表2的规定。
6.3.3 铝合金
隔热型材应符合GB5237.6及JG/T 175的要求。
6.4 钢索
6.4.1 玻璃采光顶使用的钢索应采用
钢绞线,且钢索的直径不宜小于12mm。
6.4.2 钢索应符合标准JG/T XXXX的规定。
6.4.3 成套
拉索应有化学成份报告及产品质量保证书。当生产厂家订购非标准拉索时,应有其极限拉力试验合格报告。
6.5 五金附件
6.5.1 所有五金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5.2 选用的五金附件除不锈钢外,应进行防腐处理。
6.5.3
五金件承载力和使用寿命应能满足设计要求,主要受力五金件应进行承载力验算。
6.6 密封材料
6.6.1
橡胶制品应符合HG/T3100和GB/T 5574的规定,宜采用
三元乙丙橡胶、
氯丁橡胶及
硅橡胶。
6.6.2
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GB 16776的规定。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的有机材料的
相容性和被
粘接材料的
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
邵氏硬度、标准状态
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
硅酮结构
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
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此条讨论没有确定)
6.6.3
耐候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JC/T 882的规定。选用时必须注明产品的
位移能力级别和
模量级别。产品进场验收时,必须检查产品级别和模量的符合性,使用前应进行剥离粘结性试验。
6.6.4
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应符合JC/T486的规定。隐框玻璃结构用的
中空玻璃用
弹性密封胶还应符合GB16776的规定。
6.7 其它材料
6.7.1 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
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
透气性。
6.7.2 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条作填充材料,其
密度不应大于 37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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