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自己的心脏病是由
光污染引起,并诉诸法律要求赔偿。昨天,静安区法院对周先生起诉上海招商局广场置业有限公司“光污染”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周先生要求上海招商局广场排除光污染,为其在阳台上搭建有效挡光设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上海招商局广场大厦地处成都北路威海路,1998年10月验收竣工。该大厦由南楼和东楼组成,总楼层为26层。周先生家位于该招商局东楼北侧第二排房屋。诉讼前,周先生曾就大楼
玻璃幕墙的反光问题与招商局广场相关部
门交涉,但未有结果。今年10月8日周先生起诉到法院。
周先生起诉称,招商局广场大楼高99米,与自己所居住的房屋相距约48米,中间的间距未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同时,招商局广场大楼外墙为浅蓝色的玻璃幕墙,吸光性能差、反光性能强。每年4月至9月大楼墙体在太阳光的照射下形成强烈反射光,直照自己的居室,使得室内外温差达2度以上。这形成严重的光污染,导致自己患上心脏病。因此,周先生在阳台上搭建了简易的挡光设施。可这样一来,房屋在冬季无法正常
采光。因此,周先生请求招商局广场排除光污染,为自己在阳台上搭建有效的挡光设施。周先生还提供了病史资料,证明因多年受到反射光,导致自己无法正常生活,患了心脏病。
法院调查后认为,招商局广场大楼外墙的玻璃幕墙在阳光的照射下确实存在反射光。但由于国家目前缺乏对此类反射光,产生危害性的程度和后果的技术支持,没有具体的数字指标和检测标准,无法判定反射光是否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及影响程度。而周先生提供的证据,难以证明反射光究竟对他的生活造成了什么样的实际影响,也不能证明自己患上的心脏病与反射光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据此,静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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