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组批
棒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合金牌号、状态和规格组成。
2.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出厂前应进行化学成分、外形尺寸及偏差、力学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检验。直径大于或等于20mm的棒材应进行低倍组织,淬火制品应进行显微组织检验。
2.4 取样
棒材的取样位置和数量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棒材的取样位置及数量
检验项目 取样部位 每批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试验方法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铸造时(或棒材上) 每熔次1个 3.2 4.1
力学性能 挤压前端切取 每批2%,不少于2根 3.4 4.3
显微组织 热处理炉高温区 每炉(批)2根 3.6 4.5
低倍组织 挤压尾端切取 每批2%,不少于2根 3.5 4.4
外形尺寸 — 逐根 3.3 4.2
表面质量 — 逐根 3.7 4.6
注: 化学成分分析时,供方在铸造稳定时取样,复验或仲裁时可在棒材任意部位切取。
2.5 检验结果的判定
2.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2.5.2 外形尺寸或表面质量不合格时,判该根不合格。
2.5.3 室温拉伸力学性能不合格时,应从该批中(含原检验不合格者)另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复验,复验合格时判该批合格。若复验结果仍有不合格者,判该批不合格,但允许供方逐根检验或重新进行热处理,取样检验,合格者交货。
2.5.4 显微组织不合格时,判该批不合格。
2.5.5 在低倍组织中缩尾、成层、粗晶环不合格的棒材,允许承制方切取一段复验,直至合格为止,则该批中的其他棒材应按上述三种缺陷分布的最大长度切尾或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当出现其他缺陷时,该批产品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3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3.1 标志
3.1.1 在验收合格的棒材挤压前端应打上如下标志(或挂上如下标志的标牌):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的检印;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产品批号。
产品的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3199的规定。
3.2 包装、运输、贮存
棒材不涂油,不垫纸包装。需方要求涂油或垫纸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其他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按GB/T3199规定。
3.3 质量证明书
每批棒材应附有产品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供方名称;
产品名称;
合金牌号、供应状态及规格;
批号;
净重和件数;
各项分析项目的检验结果和技术监督部门的印记;
本标准编号;
包装日期(或出厂日期)。
4 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产品的合同(或订货单)内应包括下列内容:
产品名称;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规格;
外形尺寸及允许偏差(若未注明则按普通级供货);
重量(或根数);
本标准编号;
回答时间:2012-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