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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
发布时间:2014-12-5 12:21:25    浏览次数: 16405 次
  国家能源局今日发布《关于规范光伏电站投资开发秩序的通知》。通知指出,在光伏发电市场快速扩大的情况下,项目投资开发环节出现了资源配置不公正、管理不规范和不同程度的投机获利现象,给光伏电站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为加强光伏电站项目管理,杜绝投资开发中的投机行为,保持光伏电站建设规范有序进行,通知中提出了八条管理要求。
  
  其中,在规划工作方面,要优先安排结合扶贫开发、生态保护、污染治理、设施农业、渔业养殖等建设的具有综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光伏电站项目。与此同时,完善光伏电站项目资源配置方式。对明显缺乏相应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的企业,不应配置与其能力不相适宜的光伏电站项目。
  
  通知强调,对于不以自己为主投资开发为目的、而是以倒卖项目备案文件或非法转让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的企业,各级能源主管部门应规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作为投资主体开发光伏电站项目。出于正当理由进行项目合作开发和转让项目资产,不能将政府备案文件及相关权益有偿转让。已办理备案手续的项目的投资主体在项目投产之前,未经备案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将项目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
  
  通知要求,禁止各种地方保护和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各级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时,应制定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不得以各种理由限制本地区之外的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不得对企业提出强行采购本地区光伏电池板等产品的要求。在配置光伏电站资源和项目备案环节,不得向企业收取国家法律法规之外的任何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企业摊派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实行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配置光伏电站资源的,不得以资源使用费等作为竞争条件。
  
  此外,通知要求加强光伏电站年度计划执行管理。国家能源局于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年度光伏电站建设指导规模,在国家能源局下达光伏电站年度指导规模后,各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确定纳入规模的光伏电站项目。年初确定的项目在9月底仍不能完成备案的,省级及以下能源主管部门可用其他等容量的项目替代该项目,被替代的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开工建设可纳入下年度的建设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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