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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来源:建筑管理  作者:肖太寿  日期:2016-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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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虽然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尚未出台,但根据营业税的增值税的特点,建筑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虽然建筑业营改增政策细则尚未出台,但根据营业税的增值税的特点,建筑企业应积极主动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做到有备无患。

  关于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的问题?是众多建筑企业所关注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遵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也就是说,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营改增之后,地税是不会撤掉的,地税、国税还是同时存在,将联合办公。在营改增之后的老项目,还是要继续交营业税,这个保留。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改革以稳定为主的。

  第二个问题,主要是讲清楚,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1)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2)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3)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第三个问题主要是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衔接中,应注意的六大点事项

  (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营改增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而且,进行了工程结算,但是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营改增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营改增之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也就是说,营改增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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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52mqw.com/info/2016-2-19/4076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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