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晚,央视新大楼北配楼发生大火,大火足足燃烧了近6小时,导致1名消防队员牺牲,7人受伤,预计造成损失将超10亿元。根据有关部
门的初步调查,失火原因为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据有关人员表示,事故当晚现场可能燃放了A级礼花弹,而A级礼花弹的燃放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必须审核后才可施放,而引发事故的礼花弹的燃放,事先并未通过审核。
过年燃放烟花爆竹讨个喜庆,一直都是中国最重要的风俗传统之一,王安石在他的名诗《元日》中就有过“爆竹声中一岁除”的描述。随着制造技术的不断发展,如今的烟花爆竹也较传统更具艺术性和观赏性,成为了各种仪式和庆典上的常客,奥运开幕式当晚在鸟巢上空燃放的焰火,想必依然令所有人记忆犹新。但是由于和火紧紧联系在一起,其安全问题一直为人所关注。上世纪90年代初,全国各地曾因为安全隐患而陆续叫停了烟花爆竹的燃放,于是乎没有了烟花爆竹的大年年味一下子少了很多,路上也略显冷清。90年代末,也许是出于拉动内需的考虑,这一禁令开始松动,到目前,全国200余个城市都不同程度地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往往对燃放的时间和地点以及品种有着严格的控制,应该说,在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燃放,安全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我国每年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进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数额巨大,其中几乎全部都是因为违规操作而引起的。2006年1月,杭州市拱北小区永宁坊因烟花爆竹发生一起大火,20层楼上的一户人家被烧个精光,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肇事的烟花口径就超过了规定的范围,而这次的央视新楼配楼大火,也是属于违规燃放,笔者不禁要问,为什么会有这么多的违规烟花爆竹流入市场?
每年的烟花爆竹销售都是由各地政府严格控制,颁发专门的执照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内销售,应该说这类地点销售的烟花爆竹都有比较不错的质量,安全也相对有保障。但是每年也有大量的烟花爆竹通过非法渠道进入市场销售,这些烟花爆竹部分的口径等技术指标在规定许可的范围内,但是质量极差;部分质量上倒未必有问题,但是技术指标都超过了规定的要求,属于严格控制私人燃放的品种,但是不论是以上哪种情形,都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我们常常心痛地看到有关报道见诸报端:诸如有人被延迟或提前引燃的烟花爆竹炸死炸伤,有不懂事的小孩捡来“哑炮”拆着玩而酿成惨剧,更有不少人因为烟花爆竹带来的巨大的噪音而难以入睡甚至突发心脏病。是什么原因导致违禁的烟花爆竹屡禁不止呢?
笔者特地查找了一下相关的法律,发现我国在烟花爆竹管理上的立法依然是个空白,目前仅有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实施的《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由于该条例仅仅是一项行政条令,因此在很大程度上缺乏法律的约束力。由于缺乏相关的立法,到目前为止,非法制造、储存、买卖烟花爆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果储存烟花爆竹最后导致爆炸的,也只能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量刑,往往量刑较轻。而燃放烟花爆竹致人死伤的,尽管可以就最终造成的后果按照刑法的相应条款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往往由于此类案件侦破困难,责任难以落实而被不了了之,因此目前相关的违法成本较低。
国人往往抱有攀比心态,改革开放富起来后这样的暴发户心态更是有增无减,落实到烟花爆竹上,就是比谁的更大更高更好看。在规定许可范围内的烟花爆竹大家几乎都一样,因此众人只能将搜索的眼光投向更为广阔的“蓝海”——违禁烟花爆竹。正是看到了这样广阔的市场和相对而言极低的犯罪成本——被抓最多不过是罚款不过是拘留几天——不少人铤而走险,干起了制作和销售违禁烟花爆竹的勾当,也许罚的不够重,他们几天就能赚回来了吧。
因此,要彻底解决烟花爆竹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或许只能是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国人的思想和道德素养,克服所谓的“暴发户”心态,崇尚节俭,适度合理地消费;另一方面,则是要完善立法,堵住法律的漏洞,大大增加此类违法的犯罪成本,简言之,就是罚到你倾家荡产,判到你牢底坐穿。
毕竟,人命关天的事情,怎可以儿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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