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入2月,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一批法律法规开始施行,其中包括工程验收、公积金管理、物业保障金等多个方面。
重庆市试行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
2月1日起,《重庆市规划局政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开始生效。其中对信息查询、公开内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信息公开的渠道为重庆市规划局网站,政务公开栏或报建
窗口电子触摸屏、显示屏,公报或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重庆市规划展览馆,和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办法要求,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给予申请人的答复为不予提供、不予更改、不存在或非本机关掌握的,应当作出解释并告知其救济途径及其期限。
辽宁省出台物业新规
2月1日起,《辽宁省物业
管理条例》正式生效执行。其中明确规定,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在合同解除方面,根据条例的规定,辽宁省内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即使一方依法或者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也必须提前书面告知对方及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
门。条例还首次明确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必须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台城乡规划法实施办法
2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正式生效。办法主要细化了三部分内容:对《城乡规划法》授权地方立法的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新疆实际,合理划分新疆和地州政府规划管理事权;对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实施条件、程序等作出规定。
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可以组织编制跨区域专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上报审批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办法中明确,城乡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修改无效:不符合法定修改条件的;超越审批权限、违反审批程序的;城镇体系规划、区域性城镇体系规划、跨区域专项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未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的,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未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未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并经其同意的,或者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未修改总体规划的。
河北省强化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
2月1日起,《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开始施行。该办法对河北省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进行了规范。
按照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对
民用建筑应当进行
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报告。
办法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是建设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必备文件。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并签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建设单位将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者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交付使用,或者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且受到行政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
河北省出台新公积金管理办法
依据2月1日开始施行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内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将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持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和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办法还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其所在的市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办法还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省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受委托银行严格执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政策,履行与管理中心签订的委托协议。审计部门应当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房地产开发企业阻挠、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
湖南省修订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该省对原有的《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于2月1日开始施行,《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初步设计审批必须具备的条件为: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初步设计文件;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
投标的文件;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
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
抗震专项审查;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办法明确注明,初步设计是工程设计的重要阶段,是进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依据,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必须进行修改且涉及建设规模、结构体系、使用性质、产品方案、主要工艺及设备、建设地点等方面修改调整的,应由业主单位将调整、修改后的初步设计文件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大连市明确经济适用房户型面积
在2月1日起实行的《大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控制标准,户型按中小户型设计,其中单套住宅的建筑面积多层须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小高层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高层则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同时,办法还对此类保障性住房用地的审批、建设、销售、回购等各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申请方面,办法规定,申购家庭持规定的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街道办事处对申购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进行初审并公示,市内国土房屋局分局对申购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市住房保障机构核定申购家庭的购房资格并公示。
郑州市出台民用建筑节能规定
依照2月1日起施行的《郑州市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今后新建民用建筑都必须节能,不节能,各种证照不发放;
公共建筑都必须对空调温度强制控制,除特殊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
规定要求,主管部门在审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时,对不符合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未提供节能设计的,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规定还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住宅,应当将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
保温工程保修期等建筑节能基本信息载入《住宅使用说明书》,销售公共建筑应当提供建筑节能说明,注明建筑物已采取的节能措施和相应的保护要求。
太原市出台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月1日起,《太原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施行,其中规定,太原市的市、县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根据办法,城乡建设档案应包括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各类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人防工程档案,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和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办法规定,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利用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为社会提供城乡建设基础数据、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持有介绍信、身份证等合法证件。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杭州为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信用档案并定期公布
2月1日起,《杭州市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生效。杭州市将为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信用档案并定期公布,其中公路工程包括了公路的开新文件、改建、扩建以及养护大修等。
办法规定,施工人员每年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培训内容应当包括个人防护用具的使用和维护,工作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操作技能,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要求,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注意事项等。办法还规定了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责任、质量监督、侦测和鉴定流程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安全监督登记流程,从业单位质量安全信用评价等内容。并设立相应罚则。
宁波市规范市区外供水建设工程
根据2月1日起实行的《宁波市城市供水管网外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宁波市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将有法可依。
办法规定,县、区级政府应当确定本级政府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城乡统筹管理供水事业的要求,明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农民饮用水工程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合理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分类建设,以集中联片供水为主,小型水厂(站)建设为辅,统筹兼顾水厂管网建设与水源建设。编制供水专项规划草案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进行衔接和协调。农民饮用水工程应当按规定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等基本设施。规模以上农民饮用水工程还应配备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工程建成后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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