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
暨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文件之四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简称金属结构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Association, 缩写为:CCMSA。
第二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由国内外从事各种材质的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建筑门窗配套件、建筑给排水设备生产、经营及为本行业生产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和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组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切实履行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职能,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认真履行服务企业的宗旨,大力实施自主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行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转变行业发展方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是经国务院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上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指导,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可同国内国外相应组织签订有关民间的经济、科技等交流与合作的协议、协定和其它文件。
第五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从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生产和流通的结合上,对行业改革中出现的难点和会员关心的热点,技术创新,市场动态,国内外行业发展趋势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本行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技术政策的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2.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经济技术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科学技术进步为先导,组织本行业为建设事业提供合格产品与服务。
3.受政府委托制订、修订产品与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做好
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审查和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承办政府委托的科技攻关工作,组织本行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4.组织国内外技术交流,发展同国内外民间社团组织的友好往来和合作。为企业沟通信息,传播现代科学知识,开展技术咨询,组织技术成果转让,积极扶持企业走向国际市场。
5.开发智力,培养人才。举办各类技术、管理培训班、研讨班,委托有关院校开设大、中专班,提高全行业的技术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6.监督会员依法经营,推动生产企业开展健康的竞争,对违犯协会章程和损坏消费者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有欺诈行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会员,经举报查实,本会可采取警告,业内批评、通报批评、开除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7.协调行业企业生产规模,协调行业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反映会员要求,组织行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的调查,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采取措施,保护行业安全。
8.引导和推动企业面向市场,转换经营机制,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积极促进会员间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和横向联合,相互协作,取长补短,有效利用资源。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9.向社会推荐、宣传名、优、新产品,组织产品展览展示,积极为企业拓展市场;采用必要的方式,抵制伪劣假冒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10.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11.积极兴办行业公益事业,做好行业杂志、技术书籍编辑、出版、发行工作。利用协会网站为行业提供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由国内外生产、经营各种材质的建筑门窗、幕墙、建筑钢结构、采暖散热器、建筑扣件、建筑模板脚手架、建筑门窗配套件、建筑给排水设备和为本行业产品配套服务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及有关设计、科研、大专院校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所有制经济成份的企事业单位,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按时缴纳会费,均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长期从事本行业工作,经验丰富并有技术专长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可提出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成为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个人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权享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5.有权使用“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员”的名义和标志;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会章,执行本会决议;
2.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3.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4.向本会反映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
5.依照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收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并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问题,通过重大提案并形成决议;
4.选举理事会理事和罢免理事;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原则上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的职权是:
1.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推选名誉会长;
11.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一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分地区或按专业及通讯会议形式。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建设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日常工作;
2.组织年度计划的实施;
3.提出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各专业委员会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4.决定协会各部门、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协调各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
2.政府的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国内外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四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建设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其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建设部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建设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第九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本章程在执行中出现一些必要的非原则性的变通,可经常务理事会做出暂行决定,再报下一届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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