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建筑
型材壁厚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质量指标,同时又是关系建筑工程造价的经济指标,本文通过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关于壁厚检测标准进行对照,帮助生产企业提高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关于
铝合金型材壁厚规定的理解,探讨在
铝型材生产中合理控制铝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降低建筑工程成本,对于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企业有着重要意义。
最小实测壁厚受力杆件允许偏差
1、概述 铝合金建筑型材作为建筑工程的一种重要原材料,在国民经济体系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由于汽车和房地产两大产业的拉动,中国铝合金建筑型材产量持续走高,从1990年产量仅为39万吨,到2002年跃升为274万吨,年增长率为17%,大大高于同期国内GDP增长速度。中国
有色金属加工协会预测,中国
铝材的消费高峰将于2005年后到来,2022年达到最高峰,年需求量超过1000万吨,但目前,国内
氧化铝产业受到企业规模小且布局分散、高品位
铝土矿资源受先天不足等“软肋”制肘,中国国内
氧化铝供应短缺预计将持续到2006年年底,在通过计算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合理控制铝型材壁厚,对于降低铝资源消耗和建筑工程成本,提高铝型材的市场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
铝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是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质量指标,同时又是关系建筑工程造价的经济指标。一方面,部分铝型材厂急功近利,生产薄壁型材,扰乱市场,为建筑工程留下质量和安全隐患,为便于市场监督抽查,抑制市场上装饰装修行业用
门、
窗、
幕墙型材的薄壁现象,保障消费者权益,GB/
T5237-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对
门窗、幕墙用受力杆件型材的最小实测壁厚进行规定。另一方面,工程设计单位依据型材的使用条件通过计算选定的壁厚,部分数据与GB/
T5237-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规定有差别。如何充分理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性法律法规中关于铝合金型材壁厚规定,生产中合理控制铝合金建筑型材壁厚,是铝合金建筑型材生产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2、GB/T5237-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相关规定
多家铝型材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探讨过GB/
T5237-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中关于壁厚的规定,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厂家忽视或未充分理解5.4.1.4条款中关于壁厚均衡性的规定。
GB/
T5237-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5.4.1.4条款规定“横
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此条款适用的条件是“横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在此条件下,最大实测壁厚与最小实测壁厚之差,应小于或等于该名义尺寸的公差之半,公差就是正偏差和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该条款可理解为:
最大实测壁厚-最小实测壁厚≤(正偏差+负偏差)/2
在铝型材
挤压实际生产过程中,由于受到
模具、挤压
设备、生产工艺波动影响,易出现型材挤压流出速度不均衡,壁厚出现偏差,特别是空心型材易出现偏壁现象,需加强现场质量控制,
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GB/
T5237-2000《铝合金建筑型材》规定,“型材作为受力杆件时,其型材壁厚应根据使用条件,通过计算选定。但门、窗用受力杆件型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应≥1.2,幕墙用受力杆件型材的最小实测壁厚应≥3.0”。即在工程设计时,首先要通过计算型材在不同使用场合所需传递力的大小,来确定不同场合下型材所需的最小壁厚。然后应在产品设计时明确识别受力杆件和非受力杆件,标准注1中指出“所谓受力杆件是指门、窗结构计算中的杆件,及幕墙的
立柱和
横梁受力杆件”。
为尽量减少标准滞后性的影响,标准注2中明确规定:“当本标准规定的‘最小实测壁厚’与有关铝门、窗、幕墙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不一致时,应执行该门、窗、幕墙国家标准的最新规定。”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GB/
T8479-2003《
铝合金窗》,5.1条款规定“铝合金窗受力
构件应经试验或计算确定。未经
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1.4”。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GB/
T8478-2003《
铝合金门》,5.1条款规定“铝合金门受力构件应经试验或计算确定。未经表面处理的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2.0”。
因此,工程建筑用外窗主要受力杆件最小实测壁厚应≥1.4,工程建筑用外门型材最小实测壁厚≥2.0。通常,铝型材生产企业现场质量检验使用的外径千分尺通常精确到0.01,当现场检测最小实测壁厚为1.35?,依据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3.3条款规定:“拟舍弃数值的最左一位数字为5,而右面无数字或皆为0时,若所保留的末位数字为奇数(1,3,5,7,9)则进一,为偶数(2,4,6,8,0)则舍弃。”修约为1.4?,符合相应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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