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试验方法
9.1 结构性能试验应参照GB/T15227的规定进行,试验的
采光顶应按照实际支承方式和倾斜角度安装。
9.2
气密性能试验应参照GB/T15226的规定进行。
9.3
水密性能试验应参照GB/T15228的规定进行,试验的采光顶应按照实际支承方式和倾斜角度安装,淋水装置的喷水应垂直于试件表面,淋水量为4L/m2.min。
9.4
保温性能试验应参照GB/T 8484的规定执行,试验的采光顶应按照实际的倾斜角度安装。
9.5
隔声性能试验应参照GB/T 8485的规定执行。
9.6 采光性能试验应参照GB/T 11976的规定执行。
10 检验规则
10.1 检验类别
主要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10.2 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见表28
表28检验项目综合表
10.3 出厂检验
10.3.1 检验项目按表28进行。
10.3.2 采光顶
构件允许偏差项目检验须抽样10%,并且不少于5件,其所检测项目不合格个数不超过10%,可判为合格,但
结构胶的宽度和厚度必须检验全部合格。(编制组确定)
10.3.3 采光顶出厂检验按表28进行,应有检验合格证书。
每百个组件随机抽取一件进行
剥离试验。如不合格,则该批组件为不合格。
10.4 型式检验
10.4.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制度定型鉴定(包括技术转让);
b) 正式生产后,当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每三年检测一次;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10.4.2 型式检验项目见表28,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10.4.3 型式检验判定规则
如在表28规定项目的检测结果中有某项不合格,应重新复检;如仍不合格,则该采光顶应判定为不合格。
11 标志、包装、 运输、贮存
11.1 一般规定
玻璃顶构件应根据构件的特点设计、包装,做好标志,提出运输储存要求。
11.2 标志
11.2.1 标志在产品明显部位标明下列内容:
a) 制造厂厂名与商标;
b) 产品名称、型号和设计图号;
c) 产品应贴有标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规定;
d) 制作日期和编号;
e) 包装外表面应标明包装内产品数量、净重、毛重、体积;
f)
吊装、运输、储存,特别提醒等;
g) 包装箱上应有明显的“怕湿”“小心轻放”“向上”字样和标志,图形应符合GB191的规定。
h) 注:上述提到的产品为玻璃单元件、构件、
支座、配件等
11.2.2 特别提醒应在醒目位置、醒目方式、层层标出、直至构件安装完成方可消失。
11.2.3 标志方式可以采用标牌、掛签、包装表面喷印,如不影响构件使用可直接于构件表面喷印,所有标志方式在构件安装于设计位置前,经历运输、储存的各种环境条件不会消失。应符合GB/T6388的规定。
11.3 包装
11.3.1 产品应用无
腐蚀作用的材料包装;
11.3.2 包装箱应有足够的
强度,确保运输中不受损坏;
11.3.3 包装箱内的各类部件,不应发生相互碰撞,窜动;
11.3.4 产品装箱后,箱内应有装箱单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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