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建设部获悉,列入国务院200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重点立法项目的《
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日前已由建设部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向国家发改委等多个部
门发出了征求意见函,要求本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建设部。
针对我国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和监督缺乏可操作性法律依据的现状,《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首次明确提出通过经济激励促进建筑节能的规定,并要求商品房标明节能指标、政府
公共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强制能效测评,否则将遭到依法处罚。
耗能惊人,有标准却难执行
目前我国房屋建筑的规模之大,在中国和世界历史上都是前所未有的。在城乡既有的400亿平方米建筑中,仅城市3.2亿平方米房屋算是
节能建筑,其余均属高耗能建筑。
按照建设部乐观估计,目前高耗能建筑在全国既有建筑中的比例也已超过95%,
建筑能耗占全国总能耗的近三成。
我国节约能源法中明确规定:
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不予验收备案。据建设部介绍,虽然上世纪80年代起我国即开始建筑节能标准化工作,但实际上已发布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却很不乐观。
执行节能标准缺乏经济激励
2005年7月1日,由建设部组织编制、审查、批准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批准发布的第一部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的综合性国家标准,也是建筑节能工作在
民用建筑领域全面铺开的标志。
建设部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如果《公共建筑设计节能标准》合理实施,每年节约的标准煤就有1500万吨,能减少近4000万吨二
氧化碳的排放。但同样,这一标准能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执行,依然是个问号。
据全国政协委员、建设部科学技术司司长赖明介绍,除认识不足、监管不力等原因外,缺乏有效的激励政策引导是节能标准执行不乐观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原有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原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发文规定,原本用于墙改和建筑节能的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的用途不包括建筑节能,而且这项基金也已于2005年年底停止征收。
赖明认为,很多西方发达国家都通过经济激励鼓励建筑节能,比如欧盟提出包括能源税、税收减免、补贴和建立投资银行贷款等规范性的财税政策,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等。在单位建筑面积
采暖能耗相当于气候条件相近的发达国家2至3倍的我国,应当借鉴这些做法。
建筑节能享受贷款和税收优惠将有法可依
经济激励引导节能的观点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有所体现。征求意见稿中专门列出“第六章经济激励",从财政专项资金、优惠贷款和税收优惠三个方面对建筑节能作出规定。
按照征求意见稿,国家和地方财政应设立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对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效审计,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以及促进节能型
建筑材料等产品的本地化生产。
此外,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机构可以提供有财政贴息的优惠贷款;对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利用、更低能耗节能建筑、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等项目给予税收优惠。
征求意见稿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政府的责任都具以明确。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要强制能效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竣工验收;房产商要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耗热量指标、节能措施及保护要求、节能工程质量保修期等信息,否则将被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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