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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换届事宜

来源: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  作者:*  日期:2006-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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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八届理事会铝门窗幕墙委员会理事、常务理事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八届理事会门窗幕墙委员会理事、常务理事

会员单位:736家(截止到2006年10月)
理事单位:112(占会员单位15%)
常务理事:43(占会为单位6%,占理事单位38%)

幕墙委员会会员单位理事分布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
根据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章程规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第八届理事会任期已满,应组建第九届理事会。由协会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九届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


产生会员代表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协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是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届理事会体现企业家办会的精神,企业会员应成为协会的主体。


2.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中、外业内人士,遵循中国的法律法规,热心行业事业,积极推动行业改革与发展,支持协会工作,遵守行规行约,身体健康,均可作为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


3.会员代表的地区分布要合理。为了更好的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老、少、边地区行业的技术创新和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在推荐会员代表时要充分考虑我国行业发展不够平衡的现状,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影响和作用。


4.为了推动行业创新、节能、降耗,实践科学的发展观,在同一行业中条件大体相同的企业中要优先推荐节约型企业,创新型企业。


5.关心行业发展,有一定专长、积极支持协会工作,有创新精神,身体健康的老同志要有适当代表。


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
1.企业代表的产生办法: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报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征得所在单位意见后,作为候选人,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参照历届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单位代表的产生比例,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企业代表数量为会员单位总数的1/6左右。


2.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协会代表: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征得所在单位意见后,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


3.科技工作者、资深人士、专家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报协会办公会议研究后,作为候选人,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


4.在协会任职的专职工作人员的提名:由协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推荐名单,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


第九届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构成
企业代表 :占理事总人数的64%

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协会代表:占理事总人数的14%

科技、事业单位代表 :占理事总人数的19%

其他代表:占代表比例3%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代表:


第九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产生办法
企业代表——从理事的1/3中产生,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作为候选人,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


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市协会代表——直接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提名,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


科技、事业单位及其他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报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后,作为候选人,提交第九届理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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