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哪些部位必须使用
安全玻璃?
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撰文解读《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实施旨在有效地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受到各方的关注,正在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发挥着积极作用。经过几个月的实施,仍有部分相关单位在条款的理解上还不够明晰。为此,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局高秀英处长撰文,对《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部分条文进行解读。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
钢化玻璃、
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
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
玻璃制品,如安全
中空玻璃等。
单片
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
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解释: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即满足GB/T9963-1998《钢化玻璃》、GB17841-1999《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和BG9962-1999《夹层玻璃》的产品。安全
中空玻璃是指组成安全中空玻璃的两片或多片玻璃应都是安全玻璃。单片半钢化玻璃因碎片过大,破坏时不具有安全性,夹丝玻璃因不能满足霰弹袋试验、落球试验的要求,都不属于安全玻璃之列。
第六条 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
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
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外开窗,指的是
合页(
铰链)或轴装在窗的左右侧、或上下侧,可以向外开启的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
落地窗;
解释:本规定所指窗,也包含建筑物内部的墙或
隔断上的窗;玻璃底边指的是玻璃在
框架中装配完毕,玻璃的透光部分与玻璃安装材料覆盖的不透光部分的分界线。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解释:本规定所指幕墙,是由支撑结构体系与
面板组成的、可相对
主体结构有一定
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
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全玻幕是指由
玻璃肋和
玻璃面板构成的
玻璃幕墙。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
天窗、
采光顶)、
吊顶;
解释:本规定指各种倾斜安装以及水平安装的玻璃,只要该玻璃破碎后存在坠落的可能性,而玻璃的下方存在人员通行的可能性,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解释:本规定是指玻璃下方悬空,玻璃起承受人员行走作用的
玻璃板应使用夹层安全玻璃;玻璃下方不悬空的玻璃地面不在此列。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解释:本规定应符合JGJ113-2003第9章《水下用玻璃要求》。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
门厅等部位;
解释:本规定所指包括:(1)门玻璃;(2)安装在门上方的玻璃;(3)安装在门两侧的玻璃,其靠近门道开口的竖直边与门道开口的距离小于300mm。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解释:本规定是指《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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